由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是以“建造中船舶”这种特殊的“船舶”为客体,这决定了其必然具有一些较之一般船舶所有权不同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点,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亦即“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只是一种准用海商法有关船舶所有权规定的所有权,其并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船舶所有权。第二点,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由于“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客体是“建造中船舶”,而“建造中船舶”的财产范围在不同的建造阶段,具有不同内容或范围,并且直到完成船舶建造工程,其变化才得以停止。第三点,权利内容的有限性。由于“建造中船舶”不是船舶,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船舶所具有的适用价值或功能,更不可能带来任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