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具有对标的的依附性,但不具备占有性。根据各国海事立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一般是船舶,也可以是与船舶紧密相联的发生优先权航次内未收取的或尚存留的运费或逢运费损失所得的赔偿金、共同海损所得的赔偿金、因救助应得的救助报酬等。船舶优先权依附于这些标的,只要船舶存在,这一权利也就存在。我国《海商法》第26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除非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消灭事由,船舶优先权才失去效力。但是,船舶优先权虽始终依附于船舶,而享有该权利的权利人却不占有相应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