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一般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享有权利。例如,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货物的义务,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托运人负有支付预付运费的义务,享有获取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权利。(2)有偿合同。承运人取得运费等权利,以将货物从约定的一港运至另一港为对价;收货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等权利,以其或者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等为对价。(3)涉他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在国际贸易CIF、CFR价格条件下,托运人是货物卖方,收货人是货物买方,即托运人不是收货人。此时,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收货人虽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根据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可直接取得提取货物、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向承运人索赔等权利,并承担支付到付运费、及时提取货物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