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51条列举了12项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是参照《海牙规则》第4.2条的规定。虽然两者在免责事项的数量和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没有差异。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准则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通常所说的驾驶船舶过失免责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统称航海过失免责。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当火灾系船长、船员、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或者代理人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对火灾所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可以免责,但是,如火灾系承运人本人过失所致,承运人便不能免责。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谷物在运输途中会有水分蒸发、水果易腐烂变质等,这些因素造成货物重量或者体积的正常耗损或者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可以免责。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