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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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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报酬金额可以适当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我国《海商法》第180条和第181条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获救价值是指获救的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当时当地的估价,或者出卖所得的金额,其中应当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获救船员的私人物品和旅客行李不构成获救财产的价值。船员物品和旅客行李不分摊救助报酬,是由于这些财产性质特殊,数量也很小,不构成救助的主要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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