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是指在船上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因采取灭火措施,例如灌水、注入蒸汽,或将失火船舶搁浅、凿沉等,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由于此种灭火行为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因而可以作为共同海损。根据1950年规则,已经着火的部分不得列入共同海损,目的是要将灭火行为导致的损失与火灾导致的损失区分开来。但其实在实践中是很难区分的,在采取灭火措施后,现场很混乱,而且还有被烟熏或烘烤而损失的货物,很难判断哪些损失是火灾造成、哪些损失是由灭火行为所造成。因此,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理算,1994年规则规定,烟熏或火烤所造成的损失,不列入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