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本题考表见代理制度,难度不大表见代理制度属于必考点,考生必须重点掌握。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可知,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核心区别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理由需符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1.主观上要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情、不了解、不知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即第三人应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即查阅了行为人出示的权利凭证。此时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无需向被代理人核实即实质审查。2.客观上需存在权利外观,权利外观包括三类:(1)介绍信;(2)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3)交易习惯(如经常、往常、通常、常常、长期等)。本题中,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属于典型的交易习惯。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由甲公司承担签约后果。故D项正确,当选;A、B、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