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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据此,在司法考试范围内的一个重要考点即区分二者的关系,区分标准重点看:约定内容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影响则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不影响则属于“附义务的赠与”。本题中,甲公司员工魏某在公司年会抽奖活动中中奖,依据活动规则,公司资助中奖员工子女次年的教育费用,如员工离职,则资助失效。通过“失效”二字可明确得出结论为“附条件的赠与”,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民法总则》第158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因此,如魏某次年离职,表明“条件未成就”,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因此,甲公司无给付义务,故C项错误,不当选。如魏某次年未离职,表明“条件已成就”,则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可知,本题中,赠与财产将用于“教育费用”,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法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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