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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项,本题中,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的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可知,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该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乙与甲。因此,该赠与合同系成立但未生效,而非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B项,后孩子顺利出生,则赠与合同的所附条件已经发生,故合同随之立即生效,乙又没有任意撤销合同(事实上乙也不得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理由见后),故乙不得拒绝赠与。故B项正确,当选。C项,根据《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即关于受赠人发生忘恩负义行为后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规定。本题中,孩子出生后,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的父亲(郭某)意外死亡,因此,该孩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即母亲甲。此时,祖父乙不得主张监护权,且孩子并不存在让乙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忘恩负义”法定情形。因此,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的赠与即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乙(即孩子的祖父)在孩子出生后未交付的两根金条需要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因该情形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故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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