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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题型:单选题
选项
A.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正确答案:A
名词解析
本题中零盛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甲公司控制,控制股东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公司之上,使公司成为其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公司的独立意思完全被股东个人的意思或母公司的意思取代,公司丧失独立的意思能力。公司受到过度控制,属于典型的人格混同。因此应由公司人格滥用者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由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