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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内,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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