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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姚某自20163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B
红海公司自20164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
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D
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
正确答案:

D选项考点是社保救济。可以这么说,本题出题老师不通实务,但是本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下: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据此规定,个人可以仲裁,可以投诉到社保部门。D选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为什么说出题人不通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光看这一条还看不出所以然,但是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其观点,最高院认为:《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实务中,法院不会将缴费争议作为受理范围,仲裁委多没有受理。即便受理,法院也不会受理。出题人虽然出了一个法条的题,但是跟实务差太远了。

3、题目中交待,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存在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以其他单位名义缴纳的,违法。第二种是以本单位名义缴纳的。既然以本单位名义缴纳,办理过社保的人都会知道,必然要本单位出手续。其缴纳了本单位应缴的社保费用,对单位而言是不当得利。应该是按民事主张,而不是仲裁或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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