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环境会议名词解释:联合国处理海洋污染问题的主要渠道之一。
随着各国政府对保护环境问题的重视,1968年瑞典常驻联合国代表建议召开一次世界性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继经联合国理事会推荐之后,大会通过了这一建议。
在人类环境会议的筹备工作中,海洋污染也被列为最重要的议程项目之一,为此筹备委员会设立了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该工作组讨论了防止海洋污染的综合计划基础,拟订了保护海洋环境的指导方针和总则,通过了“海洋倾废条文草案”。
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包括我国在内共有113个国家代表参加。这是国际上第一次以全球规模全面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以图保护和维持地球上整个生态系统的一次重大努力。
会议通过了一项重大决议,从而导致联合国大会于同年12月15日决定成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会议还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见“人类环境宣言”),赞同了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提出的“目标声明”及一系列有关海洋污染的建议。
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提出的目标声明如下名词解释:“海洋环境及其中的一切生物对人类十分重要。每个人对确保这个环境受到妥善管理,并使其素质和资源不致遭到损害都有着利害关系。就沿海地区资源来说,尤其如此。海洋吸收废物并化为无害的力量和使天然资源再生的能力,并不是无限的。妥当的管理必不可少,而且必须把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措施视为这种管理海洋及其天然资源办法的根本要素。”
会议还建议各国政府在适当联合国机构的帮助和指导下,接受并执行有关控制海洋污染源的现行法律文件,保证其所辖船舶遵守控制污染的各项规则。
关于海洋倾废,会议特别建议把政府间工作组在1972年4月的冰岛雷克雅未克会议和5月的伦敦会议上拟订的条款草案及附件提交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和定于当年在英国召开的防止海洋污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