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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官学②

八旗官学名词解释:清代八旗旗民子弟学校。清初每旗设一所,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改为二旗共设一所。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以后复改为每旗一所。各旗官学各设助教满二人,蒙古一人,教习满一人、蒙古二人、汉四人,额外教习二人,均为汉人。学生名额每学定满学生六十名,蒙古学生二十名,汉军学生二十名。下五旗每旗添设“包衣”学生,满六名,蒙古二名,汉军二名。凡满、蒙、汉文职五品,武职三品以上者,均准挑取子弟入八旗官学肄业。由满、蒙、汉助教、教习、分教满、蒙、汉文课程,并规定年满十三岁者学习步箭,满十六岁者学习马箭,每年春秋定期考试,十年学习期满,分别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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