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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卫军暂行简明军律

赤卫军暂行简明军律名词解释:

1935年8月15日由陕甘军区革命军事委员会边区分会颁行。

分总则、附则两部分。总则12条,附则3条。主要内容规定:对违抗命令者、私放豪绅地主及反革命分子者、侵犯劳苦群众利益者、强奸妇女有证据者、没收豪绅地主财物20元以上而不报告者,处以死刑;对打骂群众、焚烧房屋、集合无故不到或以老弱儿童代之者、私自脱逃者,分别处以十日至十个月苦役。本军律由违犯者所在单位的军政负责人和下层代表组成的革命法庭执行。终审裁判机关为陕甘军区革命军事委员会边区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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