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名词解释:官署名。清末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由大理寺改设。置正卿、少卿等官,均特简,“掌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内设刑科、民科、典簿厅、详谳处等机构,附设总检察厅、看守所。大理院负责终审全国各地方审判厅初审、高等审判厅二审不服之上控案,及办理宗室、官犯、国事重大案件和皇帝特旨交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