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舟竞赛规则名词解释:
国家体委于 1964 年公布了《龙舟竞赛规则》(试行草案)。《规则》共分二章。第一章是有关裁判员的人数和职责;第二章是比赛通则。现将第二章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比赛项目(一)1000 米直道竞速;(二)4000 米直道(或直道往返、绕标往返)竞速;(三)民间竞赛可根据当地条件改变距离及人数,还可采用定时竞远等传统竞赛项目。
器材、人数及比赛规则(一)小型龙舟:长 15.50 米(不含龙头、龙尾),宽 1.10 米,重 1.2—1.3 吨。规定人数:舵手、锣手、鼓手各 1 人,划手 20 人。(二)中型龙舟:长 21 米(不含龙头、龙尾),宽 1.20 米,重 1.5— 1.6 吨。规定人数:舵手、锣手、鼓手各 1 人,划手 30 人。
运动员必须身体健康,并能游泳 200 米以上距离。报名参加比赛的龙舟数如超过航道允许容纳数时,要进行分组预赛,优胜队才能参加下一轮比赛(复赛或决赛)。同时起航的龙舟数,应根据水面的宽度来确定,通常采用 6 条航道比赛。每条航道的宽度不少于 10 米。发令员发出“预备”口令(或响号角)后,参加比赛的划手应将桨举离水面(舵手除外)。只有听到起航
信号后,划手才可划桨入水。否则按抢航犯规处理。连续两次抢航的龙舟,取消该场比赛资格。每组比赛的抢航总数不得超过三次。如在第三次起航时仍有抢航者,不管该艘龙舟是第几次抢航,均取消其该场比赛资格。
龙舟本身任何部位到终点时,即算龙舟划完全程。如龙舟上的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落水,没回到船上,舟到达终点成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