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丧名词解释:古代为直系亲(父母或祖父母)服丧,称之为居丧。
《礼记•杂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月不懈,期j)悲哀,三年忧。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谓不度。
”居丧之俗规定的礼节很多,《礼记》中《杂记》《檀弓》《曲礼》《丧大记》《闲传》《丧服旧制》《问丧》等篇都有记载。
居父母之丧,其居处,起初“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絰带”,行卒哭祭之后,“拄楣翦屏,苄翦不纳”,过了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大祥后“居复寝”,待举行过禪祭礼,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觉。
其饮食“三日不食”,“既殡食粥,朝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譚,镡而饮醴酒。
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
”平时“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丧者不遣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
”“居丧未葬,读丧礼。
既葬,读葬礼。
丧(毕)复常,读乐章。
居丧不言乐。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
头有钊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葬,乃比于不兹不孝。
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于内。
”等等。
这些规定后世不少又写进法律。
《唐律疏仪》规定:居父母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
”居期亲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百。
”“父母之丧,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内是正丧,若释服求仕,即当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是丧葬谭制未除'此中求仕为‘冒哀'合徒一年。
”“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丧而嫁娶者杖一百。
”“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
”大清律规定:“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
”《清通礼》载:“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任。
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
”居丧之俗,历代沿袭。
后世在居直系尊亲之丧中,有庐墓者。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十七回《司马徽再荐名士,刘玄德三顾草庐》中写道:徐庶的母亲死后,“徐庶葬母柩于许冒之南原,居丧守墓。
”亦有久哀不绝者。
《礼记•檀弓上》曰:“高子皋之执亲之丧也,泣血三年,未尝见齿。
”还有不饮酒食肉者。
《宋史•赵宗宪传》:“居父丧,月余始食食,小祥菇落果实,终丧不饮酒食肉,比御犹弗入者久之。
”有不外游访友者。
徐珂《清稗类钞•孝友类》:称连城张鹏翼笃信程、朱,行事遵礼,“居丧,疏食三年,不外游,不内寝,动必以礼。
”吴敬梓的《儒林外史》第十二回《名士大宴莺脰湖,侠客虚设人头会》写道:娄府两公子听说萧山权勿用有“很高”的才分,便派家人的儿子宦成去请。
不多几日,宦成来到萧山,“招寻了半日,招到一个山凹里,几间坏草屋,门上贴着白,敲门进去”,只见“权勿用穿着一身白,头上戴着高白夏布孝帽。
”权勿用问明来意,向宦成道:“多谢你家老爷厚爱,但我热孝在身,不便出门。
再过二十多天,我家老太太百日满过,我定到老爷们府上来会。
”述及居丧之俗,《后汉书•陈蕃传》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叫赵宣的人,守丧二十余年,一直一个人住在墓道之中。
于是郡长官认为他是大孝子,推荐他做官。
当陈蕃得知他有五个196儿子,并且这五个儿子都是他居丧期间生下的,这就说明他违犯了居丧期间夫妇不可同房的规定,于是大怒,给他以惩罚。
赵宣本想以居丧持久来哗众取宠,却不料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