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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复

所属分类:宗教学
大分类:宗教信仰与文化
关键词:宗教信仰, 信仰体系, 宗教文化, 精神寄托
起复名词解释:旧俗,封建时代,官吏有丧,守制尚未满期而复起用,称之为起复。
起复之俗始于春秋战国时期。
宋•高承《事物纪原•起复》∏1:《礼•曾子问》云:“子夏问日:三年之丧,金革之事,无避也者,非与?孔子曰:‘吾闻老聃曰:昔者鲁公伯禽有为,为之也。
注云:鲁徐戎作难,丧,卒哭而征之,急王事也。
故《春夏》亦纪晋襄公墨鑲之事。
汉、唐以来,遂有起复之礼。
盖自伯禽始也。
”清•赵翼《陔余丛考•起复》引宋•赵升《朝野类要》云已解官持服,而朝廷特擢用者,名起复。
即夺情也。
”这一陋习,自汉代以后沿袭甚久。
据史书文献记载,古代官吏,居丧期间,有朝廷起复之命而不就者。
《晋书•卞壶传》:“遭继忧,起复旧职,累辞不就。
”《北史•李德林传》:“寻丁母艰……裁百日,夺情起复,固辞不就。
”也有守制尚未期满而设法谋起复者。
清•赵翼《陔余丛考•起复》云:“唐顺宗时,王叔文用事,既而有母丧,韦执谊多不用,其语叔事,乃日夜谋起复。
宪宗时昭义节度使庐从史遭父丧,朝廷无起复之命,乃赂宦官昭宗时韦贻范为相,多受人赂,许以臣。
遭母丧去位,日为债家所噪,乃日夜谋起复。
”到明清两代,则把官吏服丧期满而起用者称为起复,并以此为俗。
清•吴荣光《吾学录初编•品官丧》云:品官服父母丧十七个月,服满起复。
起复迟延二年以内者,先准其起复再査取迟延职名议处。
二年以上者,由部行耷原籍,是否无故逗留照告假违限例,分别议处,再准起开复。
”对这一习俗,古代小说、戏曲中也常述及到。
高明的《琵琶记》第四十二出《一门旌奖》,说蔡伯嗜夫妻三人为父母守孝三年已满。
这天知县前来告知:“牛丞相亲赍诏书,到开读。
旌表大人一门孝义,加官进职,丧葬起复到京。
”冯梦龙的《喻世明言》第八卷《吴保安弃家赎友》写道:郭仲翔为恩人吴保安庐墓三年。
三年毕,“仲翔起复到京,补岚州长吏,又加朝散大夫。
”以上所提及的起复,则指服丧期满后,重新出来做官。
述及此俗,蒲松龄《聊斋志异•青梅》中讲述了这样一个生动的故事:程生与狐仙生一女,叫青梅。
程生死后,青梅被卖到王进士家给其女阿喜当丫环。
青梅见王进士的张生“非常人也”,劝阿喜嫁给他。
其父母不允,青梅遂自身相嫁,张生后为官。
且说王进士家后败落,阿喜避难于尼姑庵中,倍受折磨之苦。
偶遇一夫人来庵中,乃青梅也。
二人相见,“各失声哭,因道行踪,盖张翁病故,生起复后,连捷授习理。
青梅念阿喜昔日待已甚好,乃劝其嫁给了张生,使阿喜脱离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