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向租佃农场主发放购买农场贷款的法令。
1937年7月22日由总统批准生效。自从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的租佃农场迅速增加,1935年竟高达全国农场总数的42%。本法的目的是要设法改变他们日益恶化的经济状况。它的主要内容是授权向租佃农场主、分成制农户和农业工人发放购买农场的贷款。
这种贷款的数额可以高达农场价值的100%,偿还期可达40年,利率3%,而且可以根据年景好坏改变偿还数额。但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农场在5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除非得到农业部长的批准。
法律还授权向有资格的个人提供贷款,购买牲畜、设备及其他农用物资,以及用于还债或维持家庭生活。此外,法律还要求停耕在经济上得不偿失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