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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特许贸易②

专利特许贸易名词解释:亦称“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由专利局批准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该项发明,特许实施该项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由专利局裁定。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自申请专利之日起满4年,或自核准之日起满3年,如无正当理由而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或滥用专利权,或为公众利益的需要,均可特许关系人实施,即实行强制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来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专利特许贸易,是为了防止和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并促进专利发明尽快在生产中推广应用。专利的实施,既包括在生产中应用,也包括出让许可证。专利特许贸易仍然属于专利许可证贸易,只不过这是在一种强制方式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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