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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投资拨改贷②

基建投资拨改贷名词解释:即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
改革前,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一直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建国以后的一段时间,对于集中财力建成一批重点项目,发展工农业生产,尽快改变旧中国贫穷落后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无偿供应资金的办法已不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争指标、争投资、不计效果、不计成本,造成基本建设战线太长,建设周期太长,经济效益差,而且投资膨胀,引起了经济不稳定的后果。
1979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以计资[1984]2580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文件指出,从1985年起,凡是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计划进行安排。基本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计划,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按期归还贷款,“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银行依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要求各级建设银行认真执行国家投资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调剂资金,监督资金使用,促进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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