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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②

基建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名词解释:建设单位对国家计划确定的建设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材料消耗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经营管理责任制。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
早在1958年5月石景山钢铁厂就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包干。同年7月,国务院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规定实行。1970年到1972年和1975年,又先后两次实行投资包干。但由于“左”的干扰,历史上试行的几次投资包干都未能坚持下去。
随着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为了改变多年来存在的敞口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1983年3月,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包干经济责任制试行办法》。1984年9月,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建设银行印发了《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的通知,规定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可采取不同的包干形式,如建设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包干;工程承包公司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施工单位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实行包干;下级主管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包干。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单位一般应对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进行包干名词解释: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包主要材料用量,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名词解释:保建设资金,保设备,材料,保外部配套条件,保生产定员配备,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实行投资包干,明确了建设单位和国家的经济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缩短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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