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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暂行条例②

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名词解释:1980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次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外汇系指名词解释: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及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金。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为专门管理外汇的机关。中国银行为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条例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个人的外汇管理,侨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违反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或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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