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外汇买卖名词解释:金融机构以自有和自筹的外汇资金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行买卖外汇的经营活动。在中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的管理规定》名词解释:①金融机构办理自营外汇买卖业务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②具有不少于2000万美元的等值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③每天交易总量(敞口总头寸)不得超过其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20%;④隔夜敞口头寸的最高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⑤自营外汇买卖的当年累计亏损额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亏损额达到其自有外汇资金或外汇营运资金的1%时,须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并暂停办理此项业务,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当年不得重新经营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