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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品管理

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名词解释:

国家对录音录像制品的生产和流通的行政管理。

发行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出版。对于不注明音像制品出版和复录生产单位名称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都不得经销。各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必须将出版单位的全名、商标印在显要位置,并按照出版物的惯例,在所附的资料中注明词曲作者、表演者姓名和出版年份,复录生产单位的名称亦应印载。

凡经销或经办出租节目录像带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然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办销售或出租节目录像带的业务。个人和非文化、广播电视部门的任何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性的放映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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