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 ……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