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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

杭州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办法名词解释:

1987年8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同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4章30条。本办法所称化妆品,系指以清洁、保护和美化为目的,用于人体外部(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及口腔粘膜的日用化学产品。

办法规定,市、县、区卫生防疫站是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出厂前必须经过卫生质量检验。化妆品的卫生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注明产品、生产单位、产地、批号;含药物的化妆品以及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还应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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