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4章30条。办法规定,经营图书、报刊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个体经营者一律不得从事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图书、报刊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经售和出租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
严禁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凶杀及其他非法出版物进入本市图书、报刊市场。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不准公开陈列、出售。
只限内部发行和国内发行的图书、报刊,严禁向外国人出售。经营图书、报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亮证营业,不得擅自更动营业地点和扩大经营范围。
报刊零售员零售报刊,必须佩戴报刊零售员证。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本办法由杭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