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27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6章23条。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区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下,但范围跨越两个以上居民区的,也可以设立住宅区管理委员会。
住宅区内的房屋、绿化、环卫、道路、设施、治安、市场的管理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管委会可根据情况或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组建房屋维修、绿化养护、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生活服务等组织。
管委会按照统一规定收取统管费:营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暂按营业用房的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元的标准缴纳;住宅用房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房,由房屋产权人暂按每月0.03元的标准交纳。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