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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巴基斯坦)②

所属分类:宗教学
大分类:宗教信仰与文化
关键词:宗教信仰, 信仰体系, 宗教文化, 精神寄托

土地改革(巴基斯坦)名词解释:巴基斯坦独立以来进行过3次规模较大的土地改革。第一次是1950年东孟加拉省的土地改革。1950年2月26日该省立法会通过《东孟加拉土地征收和租佃法》,规定取消“中间人”地主,土地耕种者为国家直接佃户,向国家缴纳租税,这种农民对其耕种的土地享有永久性继承权、转让权和自由使用权;地租30年内不变;农户占有土地最高限额为每个家庭100必加(3.3必加=1英亩),或每个家庭成员10必加,每户另加10必加住宅地。第二次是1959年西巴基斯坦土地改革。1959年2月7日*阿尤布·汗政府颁布《西巴基斯坦土地改革条例》,规定名词解释:每户地主占有土地最高限额为灌溉地500英亩,非灌溉地1000英亩;超过限额土地由政府以25年期无息债券征收,出售给佃户,佃户25年内分期偿付地款;农民和地主分成比例各为50%;取消“中间人”。第三次是1972年*佐·阿·布托的土地改革,主要内容名词解释:土地占有最高限额为灌溉地150英亩,非灌溉地300英亩;保护租佃关系,严禁地主夺佃;废除*西北边境省和*俾路支省的中间人剥削。截至1984年6月30日止,土地改革回收土地共180.4万公顷,向29.1万农民出售或分配了148万公顷土地。3次土地改革均是由代表大地主利益的统治阶级进行的,未能达到耕者有其田和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目的,农村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手中的现象仍较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