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管理法律方法的特征名词解释:(1)利益性。对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管理系统,由于法律对制约对象的作用的不同,运用法律方法进行管理时,也必然反映出利益的不同。在阶级社会里,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和实施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因此法律是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有力工具,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在各种管理系统中,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是为了使系统能够更好地协调运转,提高管理功效,以维护和实现各系统的正当利益。
(2)严肃性。由于法律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它的制定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慎重的。它一经制定和颁布后,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决不能因人因事而异,随意修改或违反,必须维护它的严肃性。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深化改革的今天,健全法律和法规,是为了使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和政治管理体制的改革,能在法律的指引下进行。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运用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更具有严肃性。
(3)权威性。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各级管理机构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各个部门、单位和每个公民都务必遵守,不得违反。否则,就要绳之以法。我国所制定的各种法律和法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它需要从领导干部到普通公民均应自觉地遵守,决不容许有以言代法和践踏法律的现象存在。不管谁违抗法律,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4)规范性。作为宪法、法律和法规都有各自规定的内容和相应的解释。它们之间并不发生冲突,法规应服从法律,法规和法律应服从宪法。因此,运用法律方法进行管理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特征,即法律和法规对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动作为统一的规定,既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同时又通过法律的各种行为规范指引,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哪种行为是合法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哪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或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