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保举制度名词解释:是荐举制度的一种比较完善的形式。荐举制度是大臣遵照君主旨意,或根据形势需要,推荐运用人才的制度。保举制度在上古就已产生,但制度粗疏,并且只是某些朝代偶一用之,并不是主要的入仕途径。到了荐举(察举)难以完成选才使用时,保举制度才应运兴起,并且在唐宋以来千余年中,与科举制度并行不悖,成为选才选官的重要制度。
春秋时期,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开始形成保举制度,称为“任”。如《史记、范睢列传》载名词解释:“秦之法,任人而能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此处的“任”,《汉书·汲黯传注》引苏林说名词解释:“任,保举”。所以古籍中多任、举连用,即指保举,保任。
严格的保举制度起源于唐玄宗开元29年诏内外官保荐亲属堪任刺史县令者,能保者为伯叔兄弟子侄。唐代制定的唐律职制律中,就有“责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人加一等,罪士徒之年”的规定。至宋代保举之制应用愈广,且防范愈严,责罚愈重,流弊也渐生。辽金的荐举与保荐制,由于组织与运用尚欠严格,又随时以诏令改制,因而选用不平,功效不著(《续通考·选举者》)
荐举保举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体制详备,所得人才往往为高级人才,在选拔人才作用方面,在某些朝代超过了学校与科举,而且在学校、科举、养士等选才制度中,常常渗透了荐举的精神。加以荐举保举在实行上比较简便,其舞弊的消除,也比消科举舞弊为易。所以在近代尚不具备“文官考试”条件情况下,荐举保举制度往往成为首先被选用的人才制度。
荐举保举制度对于官员重视人才的区分公私,有较好的促进作用。运用适当,往往出现人才群体,于施政大有助益。但是荐举保举制度施行不当或不够严密时,也会造成结党营私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