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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保甲制度②

所属分类:宗教学
大分类:宗教信仰与文化
关键词:宗教信仰, 信仰体系, 宗教文化, 精神寄托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保甲制度名词解释:始于宋代,至明、清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成为县以下的基层政治制度。北宋王安石,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什伍其民”,推行保甲法。在县以下设立都保、大保、保三级。500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主之;50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主之;10家为一保,设保长主之。保的任务是联比民户以相保任,以寄兵政。甲的组织乃是以税户30家为一甲,其任务为放贷青亩及征税。企图以此革除弊政,维护封建统治。明、清两代也有类似组织。1932国民党政府在河南、湖北、安徽三省颁布“各县编制保甲户口条例”,其中规定名词解释:“保甲之编组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十户为甲,甲设甲长,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实行各户互相监视和互相告发的连坐法,以及各项强迫劳役办法。1934年11月7日,国民党政府正式宣布在它统治的各省市一律推行这种统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