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军事政治委员制名词解释:简称“政委制”是从行政职务上来保证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绝对领导的重要体制。最初是党代表制度。1929年改为政治委员制。抗日战争初期曾一度取消,1937年又恢复此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团以上和相当团以上的单位设政治委员。政委在行政职务上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同为部队首长,对部队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委是党委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部队的一切重大问题,经党委讨论作出明确决定后,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贯彻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会负责贯彻实施。在紧急情况下,属于作战行动和军事行政工作,由军事指挥员决定,属于党的政策和政治工作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都要对党委会和上级负责,并事后报告,接受检查。部队颁布的命令,必须有该部队政治委员的签字,方能生效。在所属部队中,如发现个人(包括同级指挥员在内)或组织,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政治委员有立即制止和纠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