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制度名词解释:是指国家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庭程序,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非争议性的法律事实,确认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赋予它以无可置疑的效力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司法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公证的职能,是由设在各地的市、县公证处代表国家来行使。它指导并监督当事人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减少纠纷,预防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公证机关的证明或认可,具有合法的证据效力。公证机关的设置、管理体制、公证业务范围、管辖权限及公证程序等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名词解释:公证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活动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监督;公证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任免;公证活动不同于法院司法审判活动,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业务范围有四方面名词解释:(1)法律行为公证。如加工订货等合同,财产权力转移,房产买卖等契约、代表权、代理权等委托书的公证。(2)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如证明文书副本、节本、影印本的正确性,证明各民族文字写成的文书正确性。(3)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如证明亲属关系、学历情况、职称资格、财产状况、公民失踪、某人死亡、生存地点等。(4)有关法律行为的服务方面。有些不需要公证机关证明,但与公证有关的保全证据,保存遗嘱或其他文书,代拟与公证行为有关的合同、委托书等。对于公证效力,一般说,办理公证证明后,就产生了证据效力,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和法律上的效力。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9条规定了公证文书法律效力名词解释:“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第168条确定了某些公证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指出“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愿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