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1982年5月14日发出。
文中除重申1949年11月《中央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的基本原则外,对如何妥善做好这项工作,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提出了关于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处理原则;还对于原来党组织对党员脱党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的,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曾经加入过党但未承认其党籍的,及本人已经逝世多年、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此外,对要求更改党籍、党龄问题的审批手续,复查处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中共中央1982年5月14日发出。
文中除重申1949年11月《中央关于脱党分子的党籍、工作与党龄问题的指示》的基本原则外,对如何妥善做好这项工作,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提出了关于脱党期间党籍、党龄问题的处理原则;还对于原来党组织对党员脱党情况未作全面审查即予接上组织关系的,在地下工作环境中曾经加入过党但未承认其党籍的,及本人已经逝世多年、家属子女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此外,对要求更改党籍、党龄问题的审批手续,复查处理都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