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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名词解释:实施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我国,是属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本罪的主要特征是名词解释:(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婚姻自由权利,包括恋爱、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人身权利,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身体健康直至引起他人死亡。(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所说暴力,是指采取拳打脚踢、捆绑吊打、扣押、抢亲、禁闭、刀砍、火烧等使被干涉者身体受到损害和痛苦,精神上遭受折磨和压力。实施暴力干涉的程度,必须是严重阻碍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才能构成本罪。(3)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被害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族人、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其中以父母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4)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准被害人与其所爱的人结婚;有的强迫被害人与其不爱的人结婚;有的不许被害人改嫁或者离婚。过失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第179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告诉才处理);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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