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考试、考核任职规则名词解释:为加强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集装箱监督检验人员的管理,提高验船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理论知识而制订的行政规章。1992年11月2日交通部交船检发[1992]986号文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共6章34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适用范围名词解释:适用于在我国船舶检验局及其所属各级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培训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船检机构,以及在中国船级社及其所属国内外分支机构中,担任船舶、船用产品、集装箱和海上设施的各种检验工作(包括为检验服务的技术工作)的验船师。2.验船师必须按本规则的需求、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级别的验船师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范围内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3.主管机关名词解释:船舶检验局。4.船舶检验局设立验船师考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国验船师的考试、考核和验船师级别的评审工作下设地区领导小组。4.验船师分为7个等级名词解释:一级高级验船师;二级高级验船师;助理验船师;验船员。其中高级验船师由船检局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命题考试,审定评审其级别;一级验船师以下人员由地区考试、考核领导小组命题考试,审定评定。5.验船师除分上述七级外,二级及二级以上验船师的证书尚分为A、B两类。执有A类证书的验船师必须掌握必要的外语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公约。6.验船师的任职条件名词解释:(1)本专业(下同)大、中专毕业,经实习1年;(2)能独立承提简单小型船舶的检验;(3)考试合格,或经船检局培训中心最初培训合格。7.船舶检验局颁发各等级的验船师证书。三级高级验船师以下的各级证书,有效期为6年,一、二、三级高级验船师证书的有效期均为10年。8.“本专业”指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装置、船舶机械、船舶电气、海洋工程、航海、轮机管理或其它与船检有关的专业。“相当学历”指通过自学成才并经成人考试合格,已掌握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9.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