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名词解释:规定中国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1993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共11章230条。该法旨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名词解释:1.是建国以来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2.该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人、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成分单一或混合投资形成的公司,但调整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不包括在外国公司法中常见的其它种类的公司形式,如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等。3.专门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将其确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大量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运行机制选定了最新模式。4.依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该法有10项条款是保障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整部法律中占有很大份量。如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各类公司监事会成员中,须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等。5.严格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运行规则和上市条件,该种公司在中国尚属初创阶段,必须从法律上保障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规定设立该公司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交易,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运行必须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的原则等。6.体现了根据中国实际情况,鼓励科技进步的精神。规定设立科技开发、咨询和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只须具备10万元的注册资金,与其它公司相比,所定限额较低。还规定可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根据国家规定采用高新技术的,比例高低不在此限。中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总则。规定了中国公司的种类、设立、章程、地位、投资以及工会和共产党组织活动等基本原则。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其中设专节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其中组织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其中特别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5.公司债券。6.公司财务会计。7.公司合并、分立。8.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9.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10.法律责任,对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分别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11.附则,规定了本法的法律溯及力及生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