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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名词解释:有关防治中国领域内一切地表及地下水体污染的法律。1984年5月11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号令发布。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共7章46条。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特制定本法。2.本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3.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的江河水源保护机构,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5.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采取措施,保护水资源。6.新建成和投入的建设项目,其水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检验。7.直接向水体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其排污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的有关技术资料,缴纳排污费;超标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的环保机构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要向当地航政机关报告。8.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有毒污染物及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9.兴建和利用地下工程设施和其他对地下水有影响的作业,应防止地下水污染。10.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环保部门或航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情节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11.本法所称“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变异,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油类”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的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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