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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名词解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明确各地打捞组织的分工和打捞沉船的审批、处理程序而制定的行政法规。1962年1月6日中国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作为内部文件下达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全国水域内无主沉船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打捞前应由各地港(航)务主管机关负责管理;打捞军用舰艇或在军港以及其他军事水域内打捞沉船和物资,须事先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2.打捞计划以及交通部打捞专业机构与地方打捞单位的分工。3.涉外打捞事项应由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与当地外事部门联系,提出方案报交通部审批。4.捞起的无主沉船和物资的处理。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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