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名词解释: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应遵循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总和。1994年8月31日经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律。共分8章,80条。主要内容包括名词解释:总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协议、仲裁程序、申请撤销裁决、执行裁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附则。该法明确规定在我国进行的仲裁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提起的仲裁案件,对于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提起仲裁。另外对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对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该法有关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中国国际商会可以依照该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涉外仲裁规则。该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