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名词解释:中国交通部为加强对国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的管理而制定的行政法规。自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共15条,并1个附件。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本办法及所附国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简称费率表)适用于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简称救助人),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及由其负有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2.签订“无效果-无报酬”合同的救助,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和费率表计算各项费用外,确定救助费用还应考虑救助效果、获救财产的价值等八个因素;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报酬)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3.救助人在执行特定的五项任务时,除按第3条规定收取救助费用和特别补偿外,应加收风险费;风险费可根据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按全部救助打捞费额的10%~50%收取。被救船舶的所有人应代船上货物的所有人等各利益方先行支付全部救助报酬。4.救助打捞已破损沉没的船舶,其油污责任保险由船东负责。5.协同救助打捞时,协同方应据在救助打捞工程中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及做出的努力和效果向救助人提供帐单,由救助人审核后统一对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