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名词解释:统一中国沿海港口信号使用与管理的行政规章。1976年1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定并发布。自1977年6月1日零时起正式施行。一切中、外籍船舶都须遵守。在此之前,中国沿海各港口的信号不统一,给航海工作人员带来很大不便,对海上交通安全不利。为了加强港口安全秩序管理,便于船舶与港口联系,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广大船员和港监工作人员的要求,制定了统一的中国沿海港口的信号规定并废止了各港原有港口信号。各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制定临时性信号时,不应与本规定发生冲突。本规定未曾列入的通信业务,可依照《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办理。该规定规定的主要信号有名词解释:船舶信号、泊位信号、交通注意信号、风情信号、机动船声号、各港特定信号(大连港、天津港、黄浦港、上海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