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名词解释大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名词解释:关于监督管理拆解船舶,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的行政规章。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交通部(89)交安监字723号文件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1987年2月26日颁布的《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共26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规则适用范围名词解释:我国沿海、内河、港口水域、综合港区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2.主管机关名词解释:港务(航)监督。3.在综合港区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4.废船进港须申报。5.购入的外籍船须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方可悬挂我国国旗。拆解完毕,办理注销登记。6.尽速驶往拆解地点,航行中配备合格船员、仪器;须拖带航行的,应申请船检部门出具拖带证明。7.冲滩前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存油驳出,并必须洗舱、测爆。8.坐滩后须加固,不可有碍安全航行。9.拆解前应清除残余油类、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10.除事先验过批准,不得向水中排倒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及其它任何有害物质;也不得在船上焚烧任何可燃物质。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11.造成污染必须上报并及时清除或控制。12.违反本规则除责令当事人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13.附名词解释:“废钢船登记申请书”、“废钢船登记证书”、“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相关推荐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