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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内航线海上救助打捞收费办法名词解释:有关海上救助打捞收费管理的行政规章。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以(91)交财字859号文发布。自1991年12月1日施行。交通部1977年以(77)交船监字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难救助打捞收费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轮救助打捞收费内部规定(试行)》以及1979年发布的(79)交救字1290号《国外拖航收费暂行办法》、1980年发布的(80)交救字2072号《关于制定拖航收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名词解释:1.适用范围名词解释:交通部专业救助打捞机构,在我国沿海水域对国内航线的船舶实施的各类救助、打捞工程以及出租船舶、浮吊、机具设备或提供劳务等业务。2.规定契约的种类为“无效果-无报酬”。3.规定救助有效果的,除按本办法收费外,还应在考虑以下因素条件下加收的救助费用名词解释:(1)救助的效果;(2)被救方遭受危险的性质和程度;(3)救助人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所做的努力;(4)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5)承担的风险;(6)救助工作的及时性;(7)救助船舶和设备的有效性,处于准备使用的状态和价值;(8)获救财产的价值。4.除强制救助和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救助外,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总价值。5.救助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被救船舶收取合理的特别补偿。6.除收取上列费用外,在下列情况下,应加收风险费名词解释:(1)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强制打捞,并要求迅速施工;(2)险恶海区、海况下的打捞工程;(3)打捞油船和其它载有危险品的船舶;(4)搜寻和打捞危险品的工程;(5)其他有风险的特殊工程。风险费可依程度,按全部救助打捞费额的10%~50%收取。7.打捞已破损、沉没的船舶,其油污责任保险由船东负责。8.救助人享有留置权。9.遇有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10.本办法附有《国内航线救助打捞费率表》,费率表里订出具体每一在册船舶的救助报酬的计算方法。同时还开到了其它救助工具及救助人员的工资,如空气压缩机0.1米3、(m3)每8元/台天,铁锚2.1元/吨天等等,11.为了便于费率表的使用,又附了16项计费方法。其中包括各种定义和计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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