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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中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典。是调整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行政案件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该法于1989年4月4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1章75条。分为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涉外行政诉讼和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名词解释:1.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4)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5)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7)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原则。2.受案范围。(1)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案件;(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3.管辖。(1)级别管辖。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即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海)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名词解释:其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二,因不动产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除上述两种管辖外还规定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4.诉讼参加人。(1)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诉讼的原告。(2)被告,被原告指控因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权力主体。其范围是名词解释: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海)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3)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5.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发现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裁决。6.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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