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名词解释大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名词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的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政法规。1990年5月25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第62号令发布,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共34条。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本条例旨在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一切单位和个人。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3.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区域、重要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回游通道围海造地。5.禁止兴建向我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6.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7.建设港口、码头,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8.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或没收,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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