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名词解释: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同日起实施。共12章56条。主要内容是名词解释:1.本条例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2.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港务监督。3.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及其它有毒害物质;向其他水域排放,不得违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4.船舶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发生海损事故或者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以及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等情况时,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5.不得擅自使用消油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6.造成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应缴纳清除费用,赔偿经济损失。7.规定各类船舶配备相应的防污文书和防污设备。8.对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9.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10.对船舶其他污水、船舶垃圾、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水上或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以及奖惩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条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10万元。